河北省关于推行机动车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7-20 15:46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冀环办发〔2013〕47号
关于推行机动车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
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工作,促进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有关要求,我省将在11个设区市推行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现将河北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工况法 (简易瞬态法、加载减速法 )检验机构建站条件。见附件 (以下简称建站条件)印发各地,请据此推进工况法检测建站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推行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势在必行
“十二五 ”国家把氮氧化物纳入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内容,把我省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和 PM2.5监测的重点区域。我省是机动车保有量和排污大省,城市大气中30%的氮氧化物和20%-35% 的 PM2.5来自机动车尾气,加强车辆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任务非常艰巨。近年来,我省加大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工作的力度,目前全省共有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站132个,为机动车污染减排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但由于我省现有检测机构多采用 “双怠速 ”检测法,检测设备简陋、技术含量低,只能单一、定性检测机动车排放碳氢、一氧化碳两种污染物浓度,难以适应国家颁布的空气质量新标准和污染减排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加快推行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提升机动车环保检验设备的质量水平和技术能力。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与 “双怠速法 ”比较,更能准确、全面、定量、科学检测机动车排放碳氢、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三种污染物质量排放情况,直接体现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推行简易工况法,能够更加有效地加强车辆环境管理,推进污染物减排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我省推行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的总体思想是:整体推进,全面铺开,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社会运营,加强监管。2013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实行工况法建站条件。中,明确了检验场地、检验人员、检测仪器设备、质量体系等方面的要求。今年上半年,省环保厅将颁布机动车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地方标准,在检测线技术改造、检测方法、排放限值、检测设备、人员、场地、质量体系、联网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建站条件和地方标准,
是推行机动车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据此积极开展工作。全省已受委托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凡是目前实行 “双怠速 ”检测法的,要按照。建站条件。的要求进行改造升级。建设改造达到要求的,按照程序重新申请报批委托手续。按照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新建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必须采用工况法。地方标准颁布后省环保厅将不再受理 “双怠速 ”法检测机构的委托工作。
三、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推行工况法技术改造是加强车辆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推进任务繁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组织推进机构,明确职责任务,选择条件好、积极性高、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先行建设,提供技术示范和建设经验。省环保厅将协调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对推行工况法的检测机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加强验收和委托工作。达到建站条件的企业,由检测机构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省环保厅审批。省环保厅依照规定程序加快受理、办理和委托工作。省环保厅将以组织推进会议的形式,总结推广试点成功经验指导建站工作,促进工况法检测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 :河北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工况法 (简易瞬态、加载减速 )检测检验机构建站条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3月5日
主题词 :推行 工况法 检测 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印发
 抄送 :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附件 :
河北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工况法 (简易瞬态、加载减速 )检测检验机构建站条件
一、检验场地要求
1.1基本要求
1.1.1检验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公示各类检验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流程、适用标准、被检参数限值和依据,以方便客户了解。并依据相关标准的要求、程序和规范,开展检测服务。
1.1.2检测报告应采用规范的格式。
1.2具体要求
1.2.1检验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验机构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验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新的污染。
1.2.2检验机构应有科学的总体规划设计和工艺布局,合理设置排放检测车间、计算机操作间、停车场、业务厅和送检员接待室等设施。停车场、业务厅面积应适应检测流量要求。
1.2.3检验场所内待检区、检测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线,非检测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检测区。业务厅或送检人接待室应配置文字和图像显示设备,用于显示检测过程中的文字信息和图像;送检人接待室应有必要的服务设施。
1.2.4轻型车检测车间长度不小于14米,宽度不小于6米;重型车检测车间长度不小于16米,宽度不小于7米,如配备多条检测线以此尺寸累加。排放检测控制计算机操作间应设置在检测车间内;检测车间内需安装有效的通风装置;检测车间应配备尾气排放收集处理设施和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检测车间前、后应配备视频采集设备。
1.2.5检验机构应有消防通道、配有消防设施,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消防法规、条例的规定。1.2.6检验机构的建筑物防雷措施、防雷装置均应符合GB50057的有关规定。
二、检验人员要求
2.1检验机构中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一名,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引车员等人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2.2检验机构应制定人员培训制度,并有效实施,保证检测有关人员能按新的检测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2.3检测机构每套检验设备应至少设立3个岗位,分别为 :设备操作员、微机操作员、引车员,检验人员允许1人多岗,但不得少于两名。
2.4检测机构人员资质要求
2.4.1机构负责人
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相关标准;负责其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
2.4.2技术负责人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三年以上的汽车维修或检测工作经历。具有环境保护、汽车或相近理工科专业大专 (含)以上学历和中级 (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2.4.3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环境保护、汽车或相近专业大专 (含)以上学历和中级 (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2.4.4质量监督员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经验,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4.5仪器设备管理员具有电气、计算机或相关理工科专业大专 (含)以上学历。
2.4.6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包括微机操作员、设备操作员和引车员。
———设备操作员应了解汽车各系统的工作原理、构造和有关使用、安全性能知识。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
———微机操作员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检测软件。
———引车员应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从事汽车驾驶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5与检测相关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规定。
三、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3.1通用要求
3.1.1检验机构应具备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双怠速检验、简易瞬态工况法 (简称 “VMAS”)检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验、加载减速工况法 (简称 “LugDown”)检验的能力。
简易瞬态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至少包括 :底盘测功机、五组分尾气分析仪、流量计、助手仪 (引车员操作提示系统)、轴流风机 (用于发动机散热)、污染物排放检测计算机控制系统。
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检测系统至少包括 :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助手仪 (引车员操作提示系统)、轴流风机 (用于发动机散热)、烟度排放检测计算机控制系统。
系统中配备的底盘测功机、五组分汽车排气分析仪、流量计、 烟度计等设备应符合相应计量标准,通过省级计量检定部门周期性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3.1.2检验参数
———双怠速检验参数:CO(%)、HC(10-6)、λ
———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参数:CO(g/km)、HC(g/km)、 NOX(g/km) m-1)
———自由加速试验参数:光吸收系数 K
———加载减速试验参数:光吸收系数 K(m-1)、轮边功率 (kw)
3.1.3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应符合 HJ/T290-2006、HJ/T292-2006的要求,设备供应商应在说明书中附有符合上述标准的声明文件。
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应提供依据JF1221-2009进行各项数据校准的功能及出厂试验报告。应具有校准所需的相应软件操作功能、具备测量“响应时间”的独立端子、具备满量程标定能力的测力标定装置。系统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经计量检定部门校准能够满足JF1221-2009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3.1.4申请从事排放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配备的环保检测线数量应与实际检测能力相适应,建议环保检测线数量为安检线数量的1.5倍至2倍。
3.1.5检验机构应具有网络传输功能,配备数据和视频服务器,并与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和视频传输。检测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视频信息应至少保存2个月。
3.1.6底盘测功机应具备防止车辆检测时纵向驶出检验台的附属保护装置 (包括车轮挡车器及车辆牵引装置 ),和防止检测时举升装置托举车辆的功能 (包括检测时停电或检测人员误操作导致举升装置动作 )。轻型车底盘测功机还应具备有效控制前驱车辆横向摆动范围的可调整安全保护装置。
3.1.7标定装置的施力点应为点接触,应能固定牢靠。标定装置加装完成后施力点到滚筒中心的距离 (标定力臂长度,记为 L)可现场测量,L与标称的标定力臂长度值相对误差不得超过 ±0.3%;轻微晃动标定力臂时,L的变化量不能超过±0.3%。
3.2用于轻型车检验的底盘测功机要求
3.2.1底盘测功机应为2轴4滚筒结构,滚筒直径为 (216 ~218 )mm,同一底盘测功机的所有滚筒直径应相等。左、右滚筒采用机械方式连接,前、后滚筒采用同步带连接,滚筒的速比为1∶1。
3.2.2底盘测功机的标牌上标明的基本惯量应在 (907.2±18.1 )kg范围内。
3.2.3底盘测功机主滚筒 (前滚筒 )表面应采用防滑处理以增加表面附着系数。
3.2.4简易瞬态工况法用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吸收总功率标称值在冷态状态下 (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22.5km /h时)不小于50kw。
3.2.5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检测用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吸收总功率标称值在冷态状态下(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70km/h时)不小于250kw。3.3用于重型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检验的底盘测功机要求3.3.1用于测量单驱动轴车辆的底盘测功机可为2轴4滚筒结构,用于测量双驱动轴车辆的底盘测功机应为3轴6滚筒结构 (可用于测量单驱动轴车辆),滚筒直径为(400-530)±2mm,同一底盘测功机的所有滚筒直径应相等。左、右滚筒采用机械方式连接,前、中、后滚筒采用同步带连接,滚筒的速比为1∶1。
3.3.2底盘测功机的标牌上标明的基本惯量应在 (1452.8±18.1)kg范围内。
3.3.3底盘测功机滚筒主滚筒(第1、第3轴)表面应采用防滑处理以增加表面附着系数。
3.3.4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吸收功率之和在冷态状态下的标称值 (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70km/h时 )不小于320kw×2。
3.4测试仪器技术要求
3.4.1五组分汽车排气分析仪应符合JG688-2007。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的技术要求,取样系统无堵塞、无泄漏,对独立工作的汽车双排气管应采用 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3.4.2五组分汽车排气分析仪应配备自校用的标准气,其中调零空气、低量程标气、高量程标气各一瓶,各标气瓶容量不得少于4升。
3.4.3流量计应符合相应的计量要求,集气软管无堵塞、无泄漏。对独立工作的汽车双排气管采用 Y型对称集气管同时收集稀释尾气。两根集气管的结构、内径和长度完全一致。
3.4.4透射式烟度计应符合JG976-2010。透射式烟度计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要求,取样系统无堵塞、无泄漏,应保证能承受在加载减速工况测试期间内车辆排气的高温。
3.5检测系统软件要求
3.5.1软件应有开机预热功能
由软件控制驱动测功机所有旋转部件旋转,滚筒表面线速度不低于25km/h。VMAS排放检测系统至少预热30分钟以上,或达到供应商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
3.5.2软件应具备系统调零功能
系统预热完毕后,软件应进行信号检查,并进行调零,确保系统正常后进入测试状态。
3.5.3检测控制过程与报告
检测控制软件的检测控制过程与检测报告应符合河北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测要求和限值。或。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测要求和限值。的相应检测与控制过程要求。设备验收时,选取满足相应项目试验要求的车辆,对各种尾气排放检验项目进行试验,检测与控制过程、检测报告应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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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计量校准功能
软件应具有依据JF1221-2009进行底盘测功机校准时所用的界面及功能,至少应包括:扭力静态校准、速度校准、基本惯量校准、恒载荷加载滑行时间校准、变载荷加载滑行时间校准、内部损耗功率校准、加载响应时间校准功能。
3.5.5日常检查功能
软件应具有检测站日常检验必要的界面及功能。VMAS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日常检验应符合 HJ/T290-2006中相应要求,LugDown排气烟度测量设备的日常检验应符合 HJ/T292-2006中相应要求。软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功能:扭力静态测试、速度测试、寄生功率滑行测试、恒载荷加载滑行时间测试。
3.5.6数据传输格式要求
数据传输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河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网络协议。的要求。
3.5.7权限管理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应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系统应能够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四、质量体系
检验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和准确性。
4.1质量体系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
源。检验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
4.2质量管理文件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验机构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等。
4.3比对和验证
检验机构应制定年度比对和验证计划,由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总结,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应归档保存。比对和验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
4.3.1检验机构间和检测场所间的比对试验;
4.3.2用相同检测设备,由不同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
4.3.3不同的检测设备,由相同的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
4.3.4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在检验机构内部进行检查;
4.3.5接受并配合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比对试验。
4.4人员管理
4.4.1人员培训
与检测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有技术知识和专业经验,并注意知识的更新,做到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 :基础理论知识 (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岗位职责等)、检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职业道德等。
4.4.2人员考核
建立人员考核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其专业技能、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是否被投诉等情况。
4.4.3人员技术档案
技术人员的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成绩、技能考核、岗位考核和经历等技术业绩均应收集在个人技术档案中,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4.5质量体系其他要求
与质量体系相关的要素,如设施和环境、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检测过程和计算机管理、记录和报告、外部供应和溯源、投诉及信息反馈等应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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